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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校友会

日语版

山西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西大学日本校友会,英文名为: Shanx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Japan ,缩写为 SUAA.JP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日山西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谊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中日两国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重日本社会的文化风俗和习惯;加强在日校友间的联谊及互助;促进母校及国内有关方面与日本各界在教育、科技和文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;弘扬山大的优良传统,为母校再创辉煌而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日本东京都内。


第二章 活动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:

(一)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与日本的山西大学校友联络,加强在日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; 加强本会与校友总会和其他校友会以及在日华侨、华人组织之间的交流和活动。

(二)发挥在日校友的优势和社会影响,为母校的振兴和发展献计出力

(三)协助校友总会做好发动捐献校史文物,搜集校史资料以及相关的征集线索工作;

(四)为《山大校友》会刊提供本会的有关动态,促进校友信息交流,与其它院校校友会进行信息交流和经验交流;

(五)帮助母校筹措办学经费;

(六)开展有助于母校发展和建设的其它有益活动;

(七)向日本社会宣传母校,扩大母校影响;

(八)促进母校及国内有关方面与日本社会在人才培养、技术开发、成果转让及其它方面的产学研合作。


第三章 会员和赞助会员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赞助会员。个人加入本会的为个人会员,团体或法人加入本会的为赞助会员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和赞助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日本的山西大学的校友,其中包括研究生课程班、函授及夜大本、专科生等各类在校学习过的学生,曾经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,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、兼职人员以及关心山西大学发展和建设的国际友好人士、团体和法人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通过会员注册网页,电子邮件,FAX,信件提出入会申请,并缴纳会费;

(二)由理事会发给认可通知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协助本会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,并尽可能地为《山大校友》组稿、撰稿;

(六)积极为母校发展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电子文件通知本会。

会员如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
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大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无法参加大会的会员,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本人全权代表出席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。 会员大会表决结果,向山西大学校友总会备案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;

(六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校友会运行细则,财务手续等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。理事会决议向山西大学校友总会备案

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,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,理事若干名。名誉会长由会员大会提名推举,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可以连选连任。本会根据情况需要,可聘请顾问。顾问经理事会推荐,由会长聘任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品行端正,积极承担相关义务;

(二)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不受年龄限制,均为兼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提出中途辞职的,须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4年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代表人,可以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(三)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校友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捐赠;

(三)山西大学资助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章程收取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相关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和监事由理事会成员或其他会员兼任。会计人员如有变动,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总会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
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本会资产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向山西大学校友会备案。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向山西大学校友会备案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负责处理有关事宜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全部捐献给母校山西大学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在山西大学日本校友会运行细则中另行规定。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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